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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长欣 通讯员∕李世寅 吴艺明)驾驶摩托车四处游逛,专门物色刚从银行取款出来或戴金项链的市民,趁其不备抢夺被害者的皮包或金项链。近日,中山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有预谋、有分工、多次飞车抢夺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到十七年不等,并被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到二万八千元及剥夺政治权利。
2011年3月7日,谭某辉、何某彪驾驶摩托车分别载蒋某明、刘某福来到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农业银行前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李某建从银行出来遂跟踪,趁其不备抢走其放在自行车篮的衣服后逃离,抢得赃款6万余元。此后的一个月内,四被告人还以同种方式及用戒刀割断女士挂包带子的方式作案数宗。同年3月底,该飞车抢夺团伙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经查,被告人蒋某明、刘某福、谭某辉参与抢劫犯罪6宗,数额共计人民币95925元;被告人何某彪参与抢劫犯罪5宗,数额共计人民币93075元;被告人蒋某明、刘某福、谭某辉、何某彪参与抢夺犯罪4宗,数额共计人民币91601.4元。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结伙多次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