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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林某伙同他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案,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执行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杨某(在逃)在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附近的一建筑工地盗取受害人马某钱包,发现钱包中除了身份证、银行卡,只有5元现金。
次日,三被告人又叫上林某在湟中县鲁沙尔镇一家农业银行冒充受害人,用身份证将银行卡密码修改,尔后提取银行卡内4400元现金后均分。
案发后,在被告人亲属的陪同下,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林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马某的全部损失。(作者:郭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