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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功能区将获财政补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1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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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根据《办法》,对于生态功能区县(市),省财政将分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给予纵向转移支付。据初步测算,2012年符合条件的生态功能区县(市)平均可比非生态区多获得2000万元的一般转移支付。

  目前,广东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虽然尚未正式出台,但相关工作一直在进行中,特别是旨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近日已由省政府印发。这也为日后广东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台,做好了关键性的基础工作。

  根据《办法》,省财政将从今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而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也分为两类,即国家级生态区和省级生态区。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各占50%,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以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

  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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