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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都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家手机超市宣传单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而该超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订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的消费环境,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都兰县工商局以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房地产等行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为重点,开展了对“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集中治理。(作者: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