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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实施效果如何?社会各界反映怎样?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要作一下检验。从现在起,省人大常委会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来了解条例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规范?是否有操作性、时效性?对立法质量作出一个评价,提出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之所以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确定为评估对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佟志武介绍,这个条例2006年修改至今已有6年,一些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条例需要通过立法后评估,对其质量进行检验,进一步加以完善。另外,在涌现一大批见义勇为的英雄群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影响见义勇为的负面事件,人民群众期望对见义勇为行为有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更重要的是,这次立法后评估,要通过各方面广泛参与,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这次立法后评估委托省地方立法研究会承担。在评估中需掌握全省条例实施情况和部分县(市)区实施情况;全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和奖励统计;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知;专家对条例的评价;实施机关对条例的反馈;外省同类法规的立法情况;中央关于见义勇为的新政策新精神以及见义勇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地方立法研究会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的原则,合法性、合理性、特色性、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的标准,重点对条例中关于奖励、保护和申报与审查程序等制度性规定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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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被确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我省《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类型包括:第一类,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第二类,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第三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四类,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行为;第五类,其他符合《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内涵的情形。
对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表彰和奖励?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表彰和奖励划分为三个等级。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见义勇为英雄(市级授予公民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县级授予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5万元(市级3万元、县级1万元)的奖金。其中对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市级15万元、县级10万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