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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检验地方立法质量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立法后评估答记者问
5月9日,记者从刚刚召开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立法后评估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今年首次开展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是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本报记者就立法后评估的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次立法后评估目的和评估的内容?
负责人:立法后评估是检验和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的一个重要方式。《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1年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全文共六章二十七条。这次重点对条例中关于奖励、保护和申报与审查程序等制度性规定进行评估。我们要通过评估,最终达到进一步完善该条例的目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评估这部法规,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这次评估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这次立法后评估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采取的是委托评估的方式,具体由省地方立法研究会承担,同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原则,提出一个高质量的评估报告。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负责人:本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合法性标准,即条例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各项规定是否存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问题。二是合理性标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相当等。三是特色性标准,条例是否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解决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四是操作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程序设计是否简便、易于操作,便于执行和遵守。五是规范性标准,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体例、结构、语言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六是实效性标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否得到了实现,对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反映是否良好。
记者:这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
负责人:这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集中在今年5月至9月,分为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形成报告和评估验收等阶段。在调查研究阶段,我们将采取相关人员座谈会、走访见义勇为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社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里强调的是,在这一阶段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积极的参与。在分析评价阶段,我们将根据了解的情况和收集到的材料,对照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条例的立法质量作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