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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集结号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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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石川

  最高人民法院8日上午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5月8日人民网)

  最高法8日出台的反垄断司法解释,被解读为“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其实,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本就是公民的权利,法律从未规定公民不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的“承担民事责任”,自然是指一切垄断行为均可诉,而现实中,公民起诉垄断企业的民事案件,并非孤例。

  如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其意义在于,公民起诉垄断企业更名正言顺,程序也更简洁利索,这相当于吹响了反垄断个人诉讼的集结号,必能激发更多的公民起诉垄断企业。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的执行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公共执行,即由反垄断机构进行反垄断,一方面是私人执行,即由公民提起个人诉讼。有人说“反垄断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恰如鸟之双翼,缺少私人执行的反垄断法实施独翅难飞”,在公共执行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下,私人诉讼大有必要。

  此次司法解释有一大亮点不能不提,即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垄断企业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统计显示,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显然,“谁主张谁举证”并不适应这种案例,由垄断企业举证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当然,仅仅由垄断企业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还远远不够,在现实中,公民之所以不愿意起诉垄断企业,一是单个的力量无法抗衡垄断企业,二是胜诉的几率太小,即便胜诉了也得不偿失。为此,不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公民更有积极性提起个人诉讼,律师也更有动力代理这样的案件,关键在于这能狠狠地惩罚垄断企业,让其不敢存在垄断行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为公民起诉垄断企业提供了更得心应手的法律武器,但是公民能否打倒垄断行为,却不容乐观。集结更多的力量反垄断,不仅要吹响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集结号,反垄断机构也应该尽快行动起来,敢于啃硬骨头,只有维护法律尊严,垄断行为才能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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