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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另案处理”未果检察院不能躲猫猫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2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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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新疆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截止至今,“另案处理”人员卓志兴仍然逍遥法外。(2012-05-08新华报业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

  日前曝光的新疆昌吉自治州的这起案件,专案组发现吴、卓两人涉黑的证据,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吴俊柏被判20年,而卓志兴被告知“另案处理”。按照“另案处理”的相关适用条件,嫌疑人卓某,是否适用“另案处理”本身就很模糊,按照另案处理的本来要义,节省司法资源,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目的,在有证据的前提下,这起具有共同犯罪特征的案件,本应该及时结案,但是不知什么原因,让这起“另案处理”具有留有后门之嫌,显然有碍司法公正,作为法定监督机构之一,昌吉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失声,采取躲猫猫的态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通知,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坚决纠正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的问题,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然起案件已经在社会造成广泛不良影响,引起舆论围观,昌吉检察院应该积极介入,重新审查这起案件的“另案处理”是否适当。不适当,应提请逮捕将犯罪嫌疑人应该及时归案,如果适当,那么这起案件至今没有结果,是否有“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的行为,这些问题成迷昌吉检察院有监督缺位的嫌疑?

  “另案处理”在司法中使用比较普遍,但是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却,客观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影响执法公信力。这起案件的嫌疑人之一,能逍遥法外至今,背后有没有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检察院都应该积极的态度回答民众的关切;如果原案认定有误检察院也应该即使抗诉,应该给嫌疑人一个公开的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此不明不白,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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