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讯 占景辉 谢秋荣 记者刘帅报道:4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新民给鹰潭市中院送来锦旗。握着执行法官的手,他感激地说:“感谢你们!是你们人性化的执行卸下了背在我身上多年的包袱,使我和老伴可以安享晚年生活。”
下海经商遭遇天灾人祸
1996年,王新民响应号召下海经商,承包了鹰潭市劳动就业局下属企业怡业楼饭店。因缺少资金,1997年3月25日,他向鹰潭市月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饭店的装修及设备更新。
由于不巧遇上天灾人祸,企业严重亏损。所欠贷款到期后,王新民无法归还部分本息,信用社遂向鹰潭市中院起诉追缴贷款。
10多年主动配合还贷
判决生效后,王新民无能力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0年3月,信用社向鹰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万元。
被执行人王新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夫妻均是公务员,有一定固定收入,法院遂每月划扣其部分工资收入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法官看来,在这10多年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妻法治观念较强,诚实守信,一直积极主动配合。
法官协调减免部分利息
今年4月,被执行人夫妻来到鹰潭市中院执行局,提出想通过向亲友筹钱把余下债务一次性还清,但其夫妻两人年纪较大,身患疾病,仅靠余下工资维持生计,生活较为艰难,请求法院协调信用社减免部分贷款利息。执行局领导经多次努力,终于促成信用社减免了被执行人部分贷款利息。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清余下债务,一起10多年的执行积案得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