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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告一商行卖假酒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0: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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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随着白酒价格不断攀升,市场上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屡禁不止,而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大名鼎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远赴深圳,以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为由,将福田农批市场的一家商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五粮液公司的诉求,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商行销售假“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使用的“五粮液”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是驰名商标,多次获得国际大奖,是我国白酒行业最具国际声誉的名牌之一。原告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五粮液”图形及文字商标自2006年1月1日起已由集团公司许可原告独占使用。被告谢某系福田区德丰饮料商行业主,该商行位于福田农批市场,是一家专业的名烟名酒批发行。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批发假冒“五粮液”,原告为此办理了证据保全手续,并据此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产品,同时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61760元。

  法院一审判赔8万元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市万事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某到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1月1日,彭某和深圳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福田区农批市场名优大王街J42号福田区德丰饮料商行,彭某现场购得“五粮液”一瓶,单价55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和“名片”各一张,收据上盖有“德丰批发部”印章。之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2011年1月7日,深圳市万事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该“五粮液”送至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该产品外包装与原装产品不相符。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白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白酒酒瓶及外包装盒上多处使用的“五粮液”及“W”图形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基本一致。因此,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是考虑到被告经营的地点属于批发市场,销售假酒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重大,侵权后果严重,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被告上诉称未售假

  被告谢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谢某一方当庭表示,他经营的德丰饮料商行主要销售饮料,经营范围不包括酒类,更从未销售过假冒“五粮液”。他事后了解,是商行一名雇员干“私活”,接受了一名亲戚寄卖的“五粮液”一支,商行并未因此获利。谢某还称,德丰饮料商行因亏本,已于2011年2月歇业,并于同年5月注销。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对谢某的说法不予认同。该律师表示,谢某经营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有公证员现场公证,事实确凿。同时,该商行销售假冒“五粮液”价格才550元,与真品“五粮液”889元的市场零售指导价格相距甚远,明显系售卖假酒。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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