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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一房屋“晚产”半年多 7名业主维权胜诉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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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姜岚 通讯员石娟)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过去半年多了,可业主仍拿不到新房钥匙,7名业主一怒之下起诉开发商违约。5月7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获悉,7位业主已陆续得到了违约赔偿金。

  “现在这样的事情挺多的,但真正维权的房主不多,都嫌麻烦,担心官司打不赢。这个小区有一百多户业主,但是我还是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5月7日,维权成功的陈萍(化名)女士对记者说道。

  现年32岁的陈萍,家住五家渠市,2009年7月21日,在河北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开发的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11月30日即可交房入住,陈萍签订购房合同。

  转眼到了11月30日,房子还没有交工,陈萍多次去找催促,开发商都会找各种原因和理由推脱。直到2010年6月15日,陈萍才接到了办理入住的通知。

  “逾期一两个月,我还能理解。逾期半年多,耽误了好多事情。”陈萍说,之后,她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违约事宜,都没有什么结果。

  “大部分房主选择了和开发商私下解决,得到了违约3个月的违约金。”在维权的过程中,陈萍陆续遇到了6名和自己遭遇一样的房主,大家决定坚持要求按照合同赔偿逾期半年多的违约金。

  2012年2月23日,陈萍将润邦公司告上法庭。3月14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萍诉称,2009年7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但实际交房日为2010年6月15日。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77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润邦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请求无异议,对逾期交房的事情,并没有做过多辩解,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18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该房面积100.1平方米,总价款为141493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09年11月30日前;第九条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原告已支付房屋价款141493元,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2010年6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等住户入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773.4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应依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润邦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向陈萍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73.4元。

  “据我所知,其他的6位业主也陆续接到了判决书,他们也都维权成功,获得了和我一样的违约赔偿金。”陈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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