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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传授”高科技盗窃方法 作案工具网上横行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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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 杨孟辰)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高科技盗窃案和传授犯罪方法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视节目学习犯罪方法,并在短短的三个月内作案十九起,而作案的关键工具汽车干扰器竟然可以在网上轻易地买到。

  2011年5月至7月,警方连续接到车主报警称放在汽车内的财物被盗。经过侦查,警方发现被害车主均称案发前汽车已经锁好,且被盗后汽车无任何损害。警方认定这些起案件应是同一伙人所为,于是开始并案侦查。

  2011年7月末的一天,被害人陈先生报警称自己放在车内的价值一万多元的财物被窃。陈先生回忆下车锁车时,没有听到报警器的响声,但也没有在意。

  警方通过技术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靳某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靳某被丰台分局抓获。据靳某交代,2011年5月在收看电视节目时他受到了启发,了解到有人利用汽车干扰器从事盗窃活动,于是就从网上购买了这种干扰器进行盗窃活动。靳某交代自己购买的这种干扰器可以在200―600米的范围内对其他车辆进行控制,使汽车的门锁不能锁住,从而可以快速简便的进行盗窃活动。通常他自己开辆车四处寻找作案对象,遇到高级汽车就跟踪尾随,当被害人停车时就打开汽车干扰器使车辆无法正常锁车。待被害人走远后,他就盗窃车内财物。靳某的干扰器作案范围广,可以远离被害车辆,因此虽然作案多起,但都没有被人发现。

  靳某盗窃的案件告破了,但是到底是谁在贩卖这种干扰器,并传播高科技犯罪方法从中谋取利益呢?

  公安机关在靳某的电脑中发现了他与汽车干扰器的卖家进行网络联系的蛛丝马迹。经过技术侦查,涉嫌传播犯罪方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李某供述,2009年春天,他通过网上销售的方式开始贩卖多个型号的汽车干扰器。三年来,李某共卖出上百个各种型号的汽车干扰器,获得了高额暴利。为了扩大销量,李某主动向“客户”传授汽车干扰器的各种使用方法,并根据“客户”的要求不断改进汽车干扰器的使用技巧,而他的“客户”大部分都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方法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少数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犯罪经验”四处“传播、传授”甚至“招收徒弟”,这种行为虽然并不能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但却起到了“扩大影响”的实际效果,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培训班与孵化器”。

  本案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方面法制类节目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也重演了犯罪,这在无形中起到了传授犯罪方法的作用。另一方面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可以在网上随意交易,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对此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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