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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沅陵5月7日讯(通讯员 颜丹 向敏)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在沅陵某小区内竟发生一起以邻为壑,自行安装防盗门引起的血案。5日7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陈某,男,现年47岁,原住沅陵镇某小区内,被害人朱某住同单元某室。2011年1月28日,朱某在未征得被告人陈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同单元其他住户协商好在一楼楼道安装了防盗门,也没有给被告人陈某钥匙,于是陈某将防盗门撬坏,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陈某愿意出192元钱安装防盗网的钱。
次日10时许,朱某的妻子邓某到陈某家收钱,与陈某的妻子张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到楼下,朱某手持一木棒下楼参加扭打,此时正在用斧头砍猪脚的陈某看到这一情况后,立即手持斧头冲下楼,用斧头将朱某的头部和邓某的胸部砍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邓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陈某一直负案在逃。
2011年9月9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在前期支付朱某、邓某医疗费1.6万元,后将其在与朱某同单元的一套109平方米的三室两厅商品房赔偿给朱某,作为朱某医疗和后期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