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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宴上多喝几杯酒,于是将小车委托给别人驾驶,当小车用完后却没有将车停放到原位置,结果,小车弄丢了。这其中失窃的责任该如何界定?日前,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接手这样一个蹊跷的案子。
一审:失车人自愿赔偿5000元
2010年11月24日晚,小车主陈某、冯某在清城某一酒店经郑某介绍认识,席间,陈某等人喝醉酒,便将车钥匙交给冯某。事后,冯某开车将陈某等人送到清城区某娱乐城酒吧继续娱乐。期间,冯某开着陈某的车到附近的银行取钱。22时10分,冯某回来时因酒吧门前已停满车,便将车停在娱乐城路边,后回酒吧一起娱乐。小车锁匙一直在冯某手上。22时35分之后,冯某走出酒吧打电话时发现小车不见了,寻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后,双方对车辆被盗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车主陈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冯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冯某则认为:陈某的车确是在他手上丢失的,他有一定责任,但只同意赔偿5000元。而据查明,失窃的小车是陈某2010年1月以一万元的价格购置的一手车。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主张冯某未经其同意强行驾驶出去,随后,该车是在冯某的控制之下被盗,因而,冯某对被盗车辆保管存在重大过错,进而要求冯某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鉴于陈某是在车辆被盗前,因醉酒是自愿将车交由冯某驾驶,冯某驾驶陈某的车辆是视为经过陈某许可。而陈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就保管其车辆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并不能认定陈某车辆被盗冯某存在着过错。但冯某自愿赔偿车主5000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双方各承担一半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后,陈某对此判决不服,遂向清远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接受陈某的请求代为驾驶,双方善意代驾行为之间形成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冯某在接受陈某代为驾驶请求后,应当负有注意确保安全驾驶以及车辆妥善保管义务,冯某将陈某送到酒吧后,又单独外出办事,车辆实际在冯某控制之下。基层法院将证明冯某保管车辆是否存在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陈某,过分加重陈某的举证责任,应由冯某承担证明其控制车辆期间,已经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另外,冯某停放车辆的地方并不在监控录像的范围内,且冯某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此,冯某对车辆失窃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在委托冯某代为驾驶期间,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及负有选任驾驶员过失的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代驾人失车应赔偿车主损失5000元,原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有误,否认代驾人的过错是错误的,但法院的实体处理无错误,为此,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判由代驾人支付赔偿金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