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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5日 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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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为规范执行联动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工作水平,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4月20日专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公安、监狱、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房管、规划、国土、建设、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等,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享、情况互通、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机制。上述协助执行机构要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决定》要求,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应荣誉称号;工商部门将其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其经营、从业等实行重点监管;公安机关依法阻止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决定》还对公安机关、国土、房管、工商、银行、新闻宣传等部门协助法院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还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慈延年董涛 王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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