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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购买的汽车轮胎存在缺陷,是找汽车生产商还是找轮胎生产商?这个问题一直模棱两可,让消费者困惑。
不过,目前这个问题已经明确。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意见稿把召回管理条例由部门规章“升格”为法律法规,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这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由责令停业整顿,加重到“吊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