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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马超)杨先生购买新车后,委托汽车销售商上外地牌照,想不到车辆在上牌路上发生车祸。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汽车折旧费5000元和上牌杂费680元。
2010年,杨先生花7.8万余元买了一辆中华牌轿车,并委托销售商上江西牌照。不久,杨先生被告知新车在去外地上牌途中发生车祸,车辆严重受损,驾车的销售商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责。在与销售商协商未果后,杨先生诉至法庭,要求销售商赔偿折旧费9440元、保险费4000元、车辆修理费8000元以及上牌杂费680元。销售商则认为,车辆在办理牌照之前已交付,并认为双方在上牌委托书中已明确约定“如遇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维修及其他费用,责任应由杨先生自负”。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不适用委托书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对车辆贬损部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