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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污水处理费将被减用水计划(组图)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0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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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潍坊处理厂,经过层层“滤筛”,污水变得清澈见底。(资料片)

在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生产运行监控系统。(资料片)

  本报5月2日讯(记者董惠)2日,记者获悉,今年潍坊计划征收污水处理费7606万元。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将被削减其原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新增用水计划申请。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由市征管办或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潍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坊子区、寒亭区区域范围内其污水汇入市直管污水处理厂取用水的单位,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费用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业、工业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向虞河污水处理厂输送污水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28元。另外,一些特种行业包括桑拿、洗浴、洗车、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业等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作为代征单位,市自来水公司、白浪河水库管理局、峡山水库管理局、坊子区供水总公司、寒亭区联合润通水务公司负责代征各自相关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节水办负责代征中心城区自备井及符山水库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市征管办负责对各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由代征单位或市征管办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而且还可削减其原用水计划或暂停审批其新增用水计划申请,减少供水量或限制其排水,使用自备井的,关闭其自备井。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数额较大的单位,由市征管办或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了解到,污水处理费是综合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潍坊计划征收7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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