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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收入家庭可提公积金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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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上海讯 从昨天起,凡在上海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上海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标志着上海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有了进一步拓展。

  据了解,《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在提取方式上,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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