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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又添护身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2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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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总工会昨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给全省广大职工送上了一份节日贺礼。该《条例》对监督组织的设立要求、职能定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当前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重点难点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工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督。

  《条例》创造性地提出,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立案后,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是多年来困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条例》规定了监督组织的设立程序,细化了监督职责。如第八条规定,基层工会需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省总工会法工部部长何应洋解释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而当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时,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这些监督员将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职工。这对广大职工来说,又多了一个护身符。

  老板违反劳动规定,员工去监督力度有多大?对于这个敏感的问题,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规定,“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职务、职级等待遇不受影响,不得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解除其劳动合同。”一旦有企业违反这一规定,工会将出面维护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正常开展,《条例》第五章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绝或者阻挠工人劳动监督的,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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