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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4月26日讯(宿馨元)26日,笔者从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获悉,张家口市地税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法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此外,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应纳税款;并鼓励小微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其实施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标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关键词:张家口,地税,政策,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