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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医保个人账户金可依法继承使用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赣东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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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到不少读者来电,许多市民对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使用的问题十分关注,那么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是否可以转移接续?“医保卡兑换现金”会给医保个人账户金带来什么影响?就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4月24日,记者采访了鹰潭市医保办。

  据市医保办介绍,根据我市2006年印发的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五个方面: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起付标准,应当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办办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调动,由接收单位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办办理其个人账户变更手续;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办办理审核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账号资金仍可继续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市医保办提醒市民: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累积使用,没有时间限制,还可以计息,在患病住院时可冲抵个人自负部分,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能够认真管理个人账户资金,不要受“医保卡兑换现金”等违法小广告影响,用个人账户资金违规套取现金和购买生活日用品等,这样做,不但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而且不法分子从中盗取医保个人账户信息,从而威胁医保个人账户金安全,参保人员将得不偿失。(严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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