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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时机”权衡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19: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电子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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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燕

  上周,《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经慎重考虑,初审时的创设性条款“缺陷产品召回制”最终被删除。

  这过程有点一波三折。

  目前,国家层面仅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特殊产品的召回有专门规定。而根据条例草案最初稿,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一旦发现产品缺陷,地方监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召回”。这意味着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记得草案提交初审时,这一大胆先试的创制性条款格外惹眼,叫好声一片。

  当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时,情势直转而下。地方政府召回制的合法性、可行性受到质疑,不少常委会委员认为,是否保留该条款需慎重研究。

  委员们的理由灼灼:进入市场的产品是流动且跨区域的,对于面广量大的各类产品的召回制度,上海现在是否有能力做好应对?如果对上海生产者生产的缺陷产品责令召回,那么上海市场上外省市生产的同类产品如何处理,对全国同类产品会产生什么影响?而在支持者看来,总会有一个大胆尝试的过程,上海在召回方面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建议保留该条款。

  期间,又经一轮调研论证。待到修改稿表决时,立法者基本达成一致:初衷很好,但时机还不成熟,先暂不作规定,待有关程序比较成熟后,再作规范。

  地方立法欲先试先行,但创新的进度和尺度并不好把握。法规如果定得太超前,不仅操作性不强,执法也跟不上;如果因循守旧,老矛盾老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实现地方立法的创新和突破?“缺陷产品召回制”的立法实践过程很有启发意义。一位法学界代表说,在立法决策和阐释过程中,注重强调立法的条件和时机,是一大亮点和进步。诸多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的规定或没有规定的事项,可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修改、增加,亦可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立法,也遇到类似问题。立法者的初步设想是设置标志制度,拟对食品、化妆品等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商品实施重点监管,要求这类企业在包装上标明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未按规定贴标志,可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措施。质疑者提出,本市85%的商品来自外地,如果实施统一的标志制度,所涉及的企业是否都会配合,具体操作上如何保证。支持者也理由充分,在操作上通过对销售企业的管理,反过来产生对生产企业的传导监督作用。

  这个具体条款到底走向何方,姑且不知。但从“缺陷产品召回制”的一波三折来看,立法者接下来多方权衡、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总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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