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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宁4月25日电 (记者黄昱梅)今日,记者从广西区地税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广西将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将惠及广西个体工商户(个人)15.49万户,每年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减轻增值税负担约3.72亿元,减轻营业税负担约3亿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5月1日起,广西全面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2012年5月征收期征收所属期为2012年4月的税款时即按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会相应免征。
广西近年来对营业税起征点主要作了五次调整:一是自1995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其中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三是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四是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五是2012年5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0元。
此次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于扶持广西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就业、惠及民生将产生深远影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