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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合肥市消防条例》,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条例》中“个人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与消防法和我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够一致,因此修改为“个人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导致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对“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形设定的行政处罚,与消防法对相同情形设定的行政处罚不够一致,根据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精神,修改为“违反规定,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晚报-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