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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欧阳德辉 通讯员刘建华 杨岚)从今年2月29日起,大亚湾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2012年第30号公告,对所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合格之后,才办理通关手续。这是记者从大亚湾检验检疫局日前召开的企业宣贯会上获悉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亦出台相关检验监管措施并发布了2012年30号公告。为全面开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大亚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集辖区内66家相关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负责人召开宣贯会,帮助企业解读《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