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陕县(河南)4月23日电记者邓红阳今天,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进行再审。在被害人及亲属获赔15万元,并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再审审理查明,去年9月16日连霍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致3死两伤交通事故,杨新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审期间,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已予以纠正。原审在已经查明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在论理部分错误地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了纠正。
此外,原审认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减轻处罚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予以改判。
宣判后,被告人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