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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实施两年多接受“体检”
采取自评、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完成对一部已施行法规的“体检”,从而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提供依据。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动员会,启动对《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是我省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至7月结束。
立法后评估是通过对《条例》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推动地方性法规质量的不断提高;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积极探索立法后评估工作方式,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建立我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实现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打好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将委托晋中、忻州、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此项评估工作。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是我省第一部农业综合开发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多来,为全省各级政府以及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开发行为、提高开发效益、扩大农业综合开发的影响发挥了巨大作用。
立法后评估将围绕《条例》的法制统一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社会效应等内容展开,包括《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条例》内容是否客观反映依法保障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健康开展的需要,是否具有针对性,能够解决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和利用,对确保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地区的农民收入增收或翻番是否发挥作用等。
评估工作报告将于7月完成,而后召开分析论证会议,邀请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评估领导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论证。7月下旬,会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立法后评估书面报告。(记者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