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可罚5000元,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将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去掉了“流动人员”的限定,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
1092万间出租屋亟待强化治安管理
据了解,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
当前,广东省租赁房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大量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而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不足;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法解决上述问题。
“2004年以来,国家和广东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
郑东表示,此次将广东省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解决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适应广东省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