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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王某无视交通道路安全,酒后驾车肇事又逃逸。近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危险驾驶定罪入刑以来,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此类案件。
去年9月的一天,王某酒醉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省城西区五四大街时,与同向行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致使出租车与前方另一辆小轿车追尾,事发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王某驾车行至省城东区时,被警方抓获。经鉴定,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74.23毫克,远远超出醉驾标准。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吴亚春 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