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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问答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清远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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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答: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有关规定包括:

  (1)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

  (2)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应当予以支持。行政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责划分

  答:《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在现行的政府机构设置中,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给予补贴,核定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卫生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目前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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