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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刊发报道《郑州今后租房要办证备案政府是在搞变相圈钱?》后,引起郑州市房管局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是关系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关键性、源头性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3月5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2〕12号)。要求市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税务、规划、卫生、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联合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加大房屋租赁联合执法力度,做好房屋租赁信息普查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其中,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等工作。对符合《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
郑州市开展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适用于郑州市所管辖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规划区域。对于未改造的“城中村”中的房屋租赁行为的联合管理,主要是查处违法出租、危险房屋出租、违章建筑出租、流动人口管理以及偷逃税负等问题。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规定,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根据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2002〕21号)规定,我市住宅房屋租赁手续费征收标准为:每套5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20元;每套51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50元;每套81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下(含)每宗80元;每套2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元。
房屋租赁需要依法纳税,涉及税种及税率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具体问题需咨询市地税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