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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11: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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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5

  股权登记日: 2012年4月26日

  除权(除息)日:2012年4月2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5月4日

  一、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2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678,0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共计派发股利33,904,000元(含税)。

  二、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2012年4月2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2年4月2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年5月4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4月2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5元。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45元进行派发。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获得本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的QFII最晚于2012年5月4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3、邮政编码:132013

  4、电话:0432-64684562

  5、传真:0432-64665812

  六、备查文件目录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3日

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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