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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元停车费 电动车仍被盗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3日 03: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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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昌讯 陈一萍、殷奋进、记者袁思东报道:电动车停在小区内,并向小区物业交了停车费,结果车子被偷了。20日,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损失500元。

  交了停车费电动车被盗

  据了解,邓某所在公司位于解放西路某写字楼内。去年4月28日,邓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该车于2007年7月以2680元价格购买)上班,停放在写字楼下广场停车区内,并向物管人员交纳停车费1元。

  当日10时30分左右,邓某去取电动车准备外出办事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急忙拨打110报警。接警后,徐坊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看,因现场未装监控录像,民警侦查未果。

  物业公司声称不负责保管

  邓某认为,在物业公司保安人员的眼皮底下,电动车都被盗,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只是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不存在任何保管责任,且该公司已在停放场地张贴温馨提示,告知只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不负保管责任,故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判物业赔500元

  邓某找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电动车白天在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丢失,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设监控录像,故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折价赔偿。

  因邓某的电动车系其于2007年7月购买,被盗以前已实际使用近四年,结合折旧因素及南昌市二手电动车的市场价格情况,法院最后作出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邓某电动车损失5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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