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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42条规定:“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考评制度只将任务指标量化到各个庭、室,并未量化到法官个人,使每一个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考评标准,实践中又出现了“小集体大锅饭”的情况,在各个庭、室内部有失公允。而且考核的内容也不科学,有违审判规律。在法院内部的年度目标考核中,将结案率、调解率、执结率、二审发回率改判率等作为考核内容,违背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因民商事审判案件难易程度不一,调解率与平均审理天数等参数之间的差异较大,用同一标准衡定,同样显失公平。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官和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办案机会较多,时间不确定,考评常面临不确定因素。实行“年终算总账”,对平时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出现的偏差不能及时纠正,一些疏漏无法得以弥补。
法官是审判工作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设立考评制度时要注重人在结果产生之前所付出的努力程度,全面分析各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人力投入的多少,不能简单地把结果作为衡量的标准,从而促进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是规范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客观需要。《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评价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法学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评价工作实绩”,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定纷止争、衡平矛盾,工作业绩就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业务水平、敬业精神的体现,同时也能折射出他的品德修养。由于现有考评模式部分指标中受客观条件制约,法官业务量、业务范围不均衡,单纯以偶然的量化因素考评,是很片面的。因此,应将审判质量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民商事审判庭与基层法庭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对法官的考评应把稳定和灵活相统一。
法官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将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创造性地努力工作,始终以高昂的士气、忘我的精神来发挥自我的最大潜能。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使优秀人才得到锻炼并脱颖而出,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