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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购经适房满5年可租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20: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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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广州4月19日电(记者乌梦达)4月17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可租售,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发布方署名为“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房流转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广州规定出台后立即引发了不少网友对“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素有“地产大炮”之称的任志强就在微博中发言质疑:“公开改变保障性质?以保障之名行财富再分配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3月广东刚刚出台《保障性住房创新实施条例》中提出,逐步将广东省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全部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因此,有业内人士质疑,在上位政策“停建改租”出台后的敏感点发布经适房交易细节的规定,其背后用意存疑。也有媒体质疑,该新规可能与保障房销售不佳有关,此举是为了促进保障房销售。

  18日上午,记者致电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土房管部门并不是信息发布主体,对发布情况并不了解”。该负责人强调,这条所谓的新政策“其实也并不新,只是对旧政策的细化”。早在2007年,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就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对于此举“是为促进保障房销售”的传闻,广州市有关部门则表示,之前售卖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良好,不存在“促销”之意。

  专家表示,广州“旧规细化”之所以引发社会如此大规模的关注,就是因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流转和交易此前多次出现问题,个别保障房在分配时沦为腐败和投机的工具。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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