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晚育女性产假缩水 政策设计呼唤人性光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8: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光明法治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光明法治时评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从内容来看,最大的亮点在于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且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性的产假随之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民众对于产假延长似乎并不看好,尤其是晚婚晚育女性或面临产假缩水的尴尬。显然,在关乎生育的政策方面,百姓希望看到更多人性化的光辉。

  对比此前的相关规定,人们都注意到,晚婚晚育此后将不再享受产假天数增加的待遇。这显然引发了很多女性的失望。按照原先的条款,晚育的产假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也就是有108天。而在最新的规定中却删去了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产假看似较此前增加了8天,但对于晚婚晚育的女性来说,却比原先减少了整整10天。

  一个比较普遍的说法是,此前的产假规定,在于鼓励人们晚婚晚育;鉴于现在晚育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行为,也就没有特殊对待的必要了。

  必须承认,近年来我国女性平均婚龄、育龄逐渐后推确是事实;尤其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晚婚晚育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产假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能否因为适用人群增多而压缩,显然值得商榷。按照这个逻辑,伴随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未来领取退休金的人也将越来越多,是否意味着现行的社保养老给付标准就可以下调呢?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理应让更多人分享发展成果;而国民福利水平的整体提升,本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再有,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晚婚晚育年龄等婚育政策的规定,应是基于广大女性的身体状况来考虑的;晚育女性享受更长的产假,也是有其生理和科学依据的。晚育者大多属于高龄生产,身体的复原也相对较慢,产假适当延长,正是我国婚育政策尊重科学、以人为本的体现,并不仅仅是一种鼓励措施。如果一项福利因为享受的人多了,覆盖的面广了,其质量就要打折,于情于理似乎都说不过去。

  另一方面,截至目前,我国关于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是针对女性的,关于男性陪护的立法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其实,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出台明文规定,女性休产假期间,丈夫也可享有一定时间的假期,以便陪护妻子。当然,由于各国规定不一,男性“产假”长短也各异,少则十几天,多则数十天、甚至数月。

  女性生育期间希望得到丈夫的陪护照顾,属于人之常情,理应得到国家在制度层面的支持。尤其是在一些城市,专门陪护产妇的月嫂薪资已是水涨船高,甚至高过了医学博士;对于很多家庭,雇请月嫂都成为一笔沉重的开支。如果丈夫能够带薪陪护妻儿,既有助于节省家庭开支,也能增进家庭的和谐稳定。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更应优先维护家庭的和谐。在关乎千家万户的婚育法规制订方面,人们希望政府能多些人性化的举措,体会到来自政策层面的温情,而不是在增进国民福祉上与百姓争长论短。(光明网-法治频道 作者:光明法治评论员)

热词:

  • 产假
  • 女性生育
  • 晚婚晚育
  • 政策设计
  • 人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 婚育
  • 月嫂
  • 光明网
  • 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