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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物业公司招保安须备案 物业保安均须持证上岗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2: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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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19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孔奕 周璐)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今天召开的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保安监管工作会议透露,长沙市今日起正式实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全面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工作正规化法制化。这一新举措将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和物管小区安防工作,从而推动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千余家、物业保安人员四万余人。多数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在维护物业区域安全稳定、提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水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保安行业的监管部门,长沙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依法打击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办理了全省首起保安行业非法经营案,对上海惟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邓剑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执行逮捕,并先后查处了长沙世纪情百货有限公司、长沙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观澜湖物业曙光泊岸分公司等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对单位法人给予了警告罚款。

  然而,全市目前经公安机关备案发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有204家,仅有13000余人通过政审、培训、考试取得了保安员证,物业服务企业还存在着保安队伍招用、管理不规范,保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服务区域安全防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的监督管理,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全力开展单位内部和物管小区安防工作,市综治委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在认真调查调研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长沙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的作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上岗。《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员应当积极开展服务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招待用的保安人员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都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会议还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企业(单位)、优秀保安员评选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在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企业(单位)和优秀保安员评选活动,以表彰先进、奖优罚劣,广泛宣传物业服务企业安防工作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着力打造长沙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又一个新品牌。

  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湘江表示,全市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将迅速强化物业企业保安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全力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稳定安全,扎实推进物业企业保安监管工作的长效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和居住环境,为打造平安长沙、建设“创业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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