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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公司不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只能自己“埋单”;服装也有过期老化;购车时和样车“两个样儿”咋提车……昨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发布2012年一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通讯公司应告知用户收费标准
抚顺市的马女士在某通讯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包月业务,约定每月20元,可用数据流量20兆。 2012年1月,马女士因超过流量10兆被通讯公司扣129.55元,马女士认为自己包月时,约定1兆收费1元,自己超过10兆流量,就应该收费10元,她要求通讯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费用,遭到拒绝。
抚顺市工商局认为,通讯公司未履行事先告知与提醒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通讯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向消费者道歉。
辽宁省工商局12315点评:消费者在办理上网套餐业务时,通讯公司必须事先告知消费者超过约定流量上网后的计费标准,否则就可以认定未尽告知义务,消费者超过约定流量产生的费用,就要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计费方式进行计算。
案例2
购买服装也要看“保质期”
阜新市的王先生于2012年2月3日,在某服装商场购买一件男士羽绒服,穿了2天后袖口处的面料有撕裂现象,羽绒也暴露出来,经确认属于面料老化问题。王先生要求退货,而商场只同意换货。
12315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确认羽绒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场为消费者退货。
辽宁省工商局12315点评:对于有使用期限或保质期的商品,保质期临近时,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并要对售出的商品质量作出保障,确保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
案例3
买的轿车配置与样车不符
大连市的武先生于2012年1月,在某汽车4S店订购一辆轿车,双方签订合同。车到4S店后,武先生发现汽车轮胎、轮骨与样车不符,要求4S店按样车的品牌提供轮胎、轮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
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4S店同意为武先生按样车更换轮胎、轮骨。
辽宁省工商局12315点评:消费者在4S店选购轿车并签订合同,约定车型配置与样车一致,提车时因厂家降低配置,导致与样车配置不相符,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按合同约定提供轿车,或者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