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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购房分手咋分割
于先生来电问:2009年,我和情侣王某联名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领取产权证。最近,我们因感情不合分手,王某向我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我认为,购买该房产费用是我独立支付的,当年考虑到双方感情好并准备结婚才联名购买。既然感情已破裂,房产应该归我一方所有。请问,我这样的意见是否合法?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该套房产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双方名字,所以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按照男方陈述,在男方支付全部房款(女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男方仍在购房合同上加上女方名字,结合当时双方亲密关系,显然可以认定男方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女方。而且,男方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财产赠与是以双方必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房屋产权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男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悔约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某与王某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一般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所以,以双方名义购买、又在房产登记机关约定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话,就应按照所约定份额来分割。
如果双方都要求该房产全部产权、又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先对房屋总价进行竞价,由竞价高者按照对方产权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在一方要、另一方不要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由要房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要房产,双方则可在卖出房产后就得款进行分割。基于情侣关系而发生的物质赠与,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婚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所以,情侣联名购买行为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物赠与。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是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当赠与财产过户后才后悔的,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跳单”购房还需交中介费吗?
邱女士来电问:近日,我购买一套二手房时,跳过曾带自己看房的中介,另在朋友的帮助下购买了同一套房子。中介不断打电话催我要中介费。请问,“跳单”购房还需交中介费吗?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如果邱女士和中介签订了协议书,却又通过其他渠道和房主进行交易,其行为就侵犯了中介的权益,中介有权追究邱女士的违约责任。但在现实中,邱女士没有与中介签订协议书,所以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渠道选购房源。
虽然邱女士购房是在朋友的帮助下促成的,可房源信息是中介提供的,也就是说在邱女士购房过程中,中介已经提供了服务。根据公平交易原则,邱女士应该支付中介一定的费用。在此提醒中介机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事前一定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
如果你在选房、购房以及交房时有关于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弄不明白,可致电0791―86849025或者登录江南都市网房产频道(house.jnds.com.cn)咨询。本报房地产事业部记者将帮你请教专家、律师和专业人士为你解答。
文/记者夏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