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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不得增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0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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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上海4月18日专电 (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增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据悉,修订后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于2008年发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这一《指引》用于规范在上证所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

  作者: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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