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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徐薇 熊贵生 记者刘帅报道: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结一起以安排工作为名收取介绍费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李某悉数返还介绍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011年4月15日,李某声称自己在某单位有可靠私人关系,可介绍刘某去工作,但要收取介绍费6万元。急于找工作的刘某把6万元交给李某,可是刘某培训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较低,且无正式编制,故拒绝接受该工作,要求李某退回6万元。李某多次推诿,称介绍费大部分已用完,只归还了3万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剩余介绍费并承担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介绍安排工作为名收取他人介绍费,违反我国劳动人事法规,属不当得利,必须悉数返还并承担相应损失。经法官调解,李某与刘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同意退还所收剩余介绍费及利息,并承担了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