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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人民法官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家庭纠纷为民服务的法官。
90岁的老李夫妇家住泰来县和平镇,生育两个儿子,二人与66岁的大儿子李某同住一个院内,60岁的二儿子家住内蒙古包头市。近年来,二位老人身体不好,自己的收入(土地承包费每年5000元)已不够花销,2012年3月老李起诉大儿子李某要求其每年给付二位老人赡养费100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接待了这位老人,老人年事已高行走不便,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当时开车带老人到其家中调解该案。被告李某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主张还有弟弟他们要一起赡养老人,不应把他告上法庭。老李夫妇主张二儿子小李每年回来都会给他们2000至3000元,自已不会告二儿子的。
当即主审法官拨通了小李的电话,证实了原告的说法。做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011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是每人4391元,老人只是要求李某每年给付二位老人共1000元,不是让其一人承担二人的全部费用,只是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李某不同意给付赡养费与情不通,与法无据。经过法官的劝说与讲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想法,表示会尽力照顾好父母,并当即给付1000元赡养费。原告感动得热泪盈眶,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