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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这不,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家贼”给坑了一把。7个公司职工互相配合偷走了公司多达25.22吨的铜板,涉案价值166万余元。“家贼”中有仓库管理、有监控室保安、有门卫等,盗窃过程堪称“一条龙”。昨日,五华法院的法官“移驾”云铜公司,对该案进行审理,该公司数十名员工到场旁听。据悉,这是法院“阳光司法”的典型案例,而在案发地开庭,在昆明还是头一回。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5月6日16时许,张某、李某等8人在本市云铜冶炼加工总厂点解分厂内盗窃阳极铜板25.22吨,后将赃物转移至云铜公司下属的西科公司一仓库里堆放。但是这些铜板还没来得及处理,8人就陆续落网,这些被偷的铜板价值166万余元。
几名被告人中,李某某、旷某和田某三人是公司保安部的员工,其中李某某和田某两人负责将监控录像调开,旷某负责后门的车辆进出把关;陈某是西科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偷到铜以后就运到他的仓库保管,伺机出手;而张某则负责找叉车“上货”;为了让不是公司职工的土某装得更像,他们准备了公司的制服,让土某当日穿上……但至于是谁先出的主意,几名被告人在庭上则互相推脱,张某说是李某先出的主意,而李某则说是郭某联系的他,郭某又说是李某先找的人,不过有多名被告都称,张某是这起盗窃案的“主要人物”。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8人的刑事责任,但因为还没对赃物进行处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理中,多名被告人均辩称自己当日盗窃时不在现场,他们的辩护人也相应地作了罪轻的辩护意见。经过审理,法官在休庭合议后,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后,判处几人8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