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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的烦恼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22: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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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新业务为一家券商两年带来收入超过6亿元,这在近年券商历史上并不多见。但成长总是伴随着烦恼,两融也不例外。

  首当其冲的是,这项已经转常规的业务试点色彩仍较为浓厚。有市场人士认为,这或许和监管层准备在转融通全面实施后再行调整有关。无法回避的是,试点期间的政策考虑与常规业务推进中的矛盾,在“以客户为中心”的券商服务体系中表现出的“间歇性休克”。

  一个较为典型的实例是,根据目前的业务规则,券商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尽管客户其自身维持担保比例较高,远在安全线以上,但在6个月时,必须按规则强制平仓。

  这让很多秉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望而生畏。除去可能因此承受一定价差风险因素外,客户体验不佳是券商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实际业务发展中,客户在投资时仍需要跨越一些规则所造成的小障碍。实际上,两融业务向纵深发展后,客户准入条件、风险控制指标、业务功能方面的限制逐步暴露,试点阶段的特殊规则已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刻。

  与此同时,证券行业与央行征信系统未能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融业务扩大。根据海外经验,证券市场投资者信用记录对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性将日渐凸显,建立投资者诚信体系也将刻不容缓。

  而最令行业扼腕的,莫过于机构入场限制仍未破题。根据《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目前基金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暂无法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单就工具属性而言,两融在风险控制和个性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述,更不用说机构通过两融业务赋予市场的多层次生态功能。

  影响机构参与的因素还涉及一些现有法律权属问题,融资融券担保账户目前本身属于信托资产,如基金、私募等信托产品参与两融将形成双重信托关系,由此,法律权属尚需明确界定。

  客户需求反馈结果还显示,融资融券可根据客户参与两融业务投资目的不同,设置差异化的保证金比例。例如部分有意对冲或申购新股的客户,可以适当突破最低50%的保证金比例限制。

  实际上,行业或可探讨在设定最基础业务标准上,赋予券商根据相应风控指标,与客户自行约定业务开展细节。例如视具体情形,对到期客户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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