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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的小丽在幼儿园里和伙伴玩耍时,被同学小汤用铅笔扎伤右眼,她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龙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丽3000元,小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小丽上学期间在龙湖区一民办幼儿园与小朋友小汤玩耍时,被小汤用铅笔扎伤右眼,造成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虹膜嵌顿,需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小汤的父亲先后三次拿了4000元给小丽作为医疗费,由于幼儿园给小丽购买了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小丽还从保险公司获赔2600元,但是,当小丽父母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认为小丽是受小汤的伤害致伤,不愿赔偿。于是,小丽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8485元。龙湖法院法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协议。
法官说法:幼童在幼儿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按相关规定,幼儿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幼儿园有过错的,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即是说在幼儿伤害案件中,幼儿园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对幼儿在园内受到的伤害免责,幼儿园应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小丽受伤发生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期间,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故应适当赔偿小丽的合理损失。
(陈海凌 沈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