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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出台价格备案办法 自主制定价格须对外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23: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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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4月17日讯(记者 喻向阳 通讯员 黄歆)湖南省物价局今日透露,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此举意在切实规范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防止因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过高或上涨过快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推动价格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

  当前,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公益性商品和服务如医疗器材价格、电信资费等,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定价成本构成不透明,而这类商品和服务已经放开为市场调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无法通过管价的形式对此类价格进行监管。

  此外,一些公用、公益性商品和服务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相对垄断地位,消费者往往别无选择,但由于区别于政府管价的垄断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法通过管价的形式对此类价格进行监管,因此造成了此类商品和服务往往定价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按照新出台的《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价格主管部门将经营者申请备案的自主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成本审核和向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办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纳入第一批价格备案目录的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和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指定的处室统一受理,相关处室提出备案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价格备案申请批复后,将于3日内以省物价局名义在“价格在线”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对于应予备案而未按备案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备案过程中,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部门将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作者:喻向阳 黄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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