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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市消委会日前发布了典型消费案例点评之十,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不得为促成交易而主动伪造资料,或明知资料造假而默许甚至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 房屋买卖未成起纠纷
业主杜小姐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房产,王先生欲购买杜小姐的房产。经协商,杜小姐、王先生和中介公司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以银行按揭方式向杜小姐付款;王先生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如因政策变动导致王先生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手续,则合同自动解除,杜小姐需退回定金,同时三方不负任何责任,中介公司需退回已收佣金。当日,王先生向杜小姐支付10000元定金,向中介方支付了4000元佣金。
后因王先生未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未获得银行贷款。在此情况下,中介公司承诺交2000元可为王先生“变通”代办贷款;王先生在明知所谓“变通”系伪造资料的情况下依然怀着侥幸心理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后因银行发现资料是假的,因而拒绝审批。最终,王先生未能办理贷款。
王先生及杜小姐均认为合同应当自动解除,中介公司应当向王先生返还佣金以及2000元代办流水账的费用,并返还杜小姐房产证等证件,但是,中介公司以“政策变动”为由拒绝履行。为此,王先生、杜小姐均向市消员会投诉。
经过调查取证和多次调解后,市消委会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中介公司返还王先生5000元,双方各不追究;中介公司返还杜小姐房产证原件等资料;杜小姐返还王先生定金10000元。
点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市消委会分析,王先生因在东莞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不符合银行办理贷款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中介公司应当向王先生返还佣金4000元,以及用于代办流水账费用2000元,向杜小姐返还房产证原件等资料。
市消委会表示,中介公司在明知王先生因政策问题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为促成交易而主动提出代为“办理”资料;王先生在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能贷款,委托中介公司“违法”代办贷款,并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该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