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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法院首次引入诉讼保全担保机构实现多方共赢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17: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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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4月11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创新审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社会企业引入诉讼保全担保机构,避免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财产而无法实施诉讼保全,从而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诉讼欺诈行为出现,保证法官裁判在诉讼实践中真正得到实现。此举对于有效实现财产保全功能,缓解当前“执行难”困境,维护司法权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青海法院首次引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功能到底是如何担保的呢?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西宁市中级法院,据该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程序。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而申请人自己又无法提供担保时申请人可申请担保公司为其担保,这样就避免了因被申请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诉讼欺诈行为出现而造成无法执行的尴尬。这样,既解决了申请人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无担保财产的困境,又充分发挥了担保机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开展,同时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案件率,有利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从而树立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实行担保公司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做法,对法院、担保机构、案件当事人来说是双赢的。2012年4月10日,该院执行局接受业务庭移送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9件,其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财产而未实施保全措施的9件,涉案标的1815.5万余元。这一做法的引入,将会极大缓解上述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该院还要求立案庭在诉前、各业务庭在诉中、执行局在诉讼保全释明工作中,要向当事人说明法院认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中包括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并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介绍担保机构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范围,发放相关业务介绍、办理流程的宣传资料,便于当事人及时、准确、充分的提交相关材料,提高诉讼保全受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查工作环节。同时担保机构也进一步扩大了业务,并表示一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者: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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