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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宜兴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特大假冒茅台商标及销售假冒茅台酒案件。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胡某涉嫌灌制假茅台酒达8700瓶,非法经营总额近1800万元。而根据茅台酒厂鉴定,胡某的制假点是该厂在我省发现的首个特大规模假茅台酒窝点。
2011年11月25日,宜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宜兴某高档住宅小区住户胡某有制售假茅台酒的重大嫌疑。12月7日,在警方配合下,执法人员在胡某住所查获了准备销售的假茅台酒160箱约2000瓶;在胡某位于宜兴经济开发区的一处隐蔽且防范严密的厂房内,又发现了大量假冒成品茅台酒和全套的茅台酒标贴、包装盒以及散装白酒。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承认,2011年11月他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包装,用于自行灌制“飞天”、“贵州茅台”酒共计8700瓶。此外,他还在2011年9月、10月先后收购了480瓶43度和52度假冒茅台酒,想着趁年底的商机一起卖出去。胡某说,他走的是“高档”路线,所有用于制假的生产设备、包装及散装白酒均从贵州茅台镇直接购买,原料是贵州地区所产的较为高档的白酒,灌装生产的工人也是从贵州来的“熟练工”,使得生产出来的假酒口味、香型都酷似茅台,“一般人根本尝不出是假的”。
围绕查获的这批假茅台酒应以什么标准定价计算的问题,控辩双方辩论激烈。公诉人拿出了由宜兴市价格认证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以案发时茅台酒的市场中间价为标准,认定52度“飞天”茅台的价格为1888元,43度“贵州茅台”的价格为998元。以此计算,被告胡某仅制造假冒茅台酒一项就涉嫌非法经营数额约1729万元,其购买的480瓶假茅台酒也涉嫌非法经营数额近60万元。对此,辩护人提出,应考虑到茅台酒价格波动这一因素,建议法庭以上年度茅台酒市场销售均价作为计算标准。
(赵玲顾敏)